国际海上货运公约之《海牙规则》
相信小伙伴们还记得2021年3月23日的“世纪大堵船”事件,“长赐”号在苏伊士运河新航道搁浅,直接导致运河堵塞并致使400余艘船舶滞留运河,被认为是苏伊士运河150年历史上最严重的拥堵事件。经数天救援后,搁浅货轮于2021年3月29日成功起浮。
目前该货轮仍停留在苏伊士运河的泊位中,此事件对国际海上货运的影响余波仍在。除了运河管理局索赔,这次搁浅事故还涉及一系列保险索赔和复杂的法律问题。“长赐”号船上搭载的约18300个集装箱,货物总价值约为35亿美元,因船舶搁浅与扣押,这些货物无法如期到港交付收货人,由此产生了货物的延迟交付与货损问题。对此,收货人可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向签发提单的承运人长荣海运公司提出索赔,如果长荣海运公司签发的提单包含有“光船租船条款”,那意味着货主可向船东正荣汽船公司提出索赔。但是,无论货主向谁索赔,提单上无疑均含有“首要条款”并入的《海牙规则》。若法院最终认定搁浅事故系因船长在驾驶船舶过程中的过失所致,则长荣海运公司与正荣汽船公司均可据此予以抗辩。
看到这不免有人问,《海牙规则》到底是什么?其规定了哪些承运人免责条款?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下吧。
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Bills of Lading,1924),简称《海牙规则》(HagueRules:H.R.),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签订,经过6年多时间,于1931年6月2日起生效。《海牙规则》是首部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为统一世界各国关于提单的不同法律规定,并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国际协议。
*提单(Bill of Lading):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海商法》第71条)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可以是出口人也可以是货代)的一种凭证。
《海牙规则》生效后,对世界范围内构建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为核心的国际贸易新秩序产生了积极和深远的影响。全世界大多数的船公司都曾在自己提单的背面条款中载有注明本提单采用《海牙规则》规定的首要条款,或者直接将《海牙规则》的规定转化为其提单的条款。
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加入该公约,但把它作为制定《海商法》及相关法律的重要参考依据;我国不少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纳了这一公约的精神。所以,《海牙规则》堪称现今海上货物运输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由于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船东占据着国际海上货运市场的主导地位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更多的是维护承运人的利益,对于货主的保护则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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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中与承运人责任相关的规定涉及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承运人的权利和豁免以及承运人的归责原则等规定,这些内容共同组成了《海牙规则》的承运人责任体系。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即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
2.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期间
所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运送负责的期限。可分为以下两种:
使用船上吊货设备装卸时,装货吊机的吊钩至卸货时货物脱离吊钩,即“钩至钩”;
使用岸上设备装卸时,装货港越过船舷至卸货港越过船舷,即“舷至舷”。
但是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在装船之前和卸船之后货物仍在承运人的负责下,则可按《海牙规则》第七条规定,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对此期间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另行约定。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该规定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个可以预测和计算的范围内。这一制度是对承运人利益的一种保护,目的是鼓励海上运输业的发展。
4.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共计17项,主要分为“过失免责”和“无过失免责”两大类,此外还包含一项特殊的免责事项。
过失免责是《海牙规则》中最具代表性和特色的法定免责事项。
根据第4条第2款第(a)项的规定,无论承运人还是船舶,对由于“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等原因引起或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均可免除赔偿责任。
承运人无过失免责是指承运人一方无过失,具体规定如下:
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者私谋所造成的除外);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无论由于任何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限制工作;暴乱和骚乱;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坏;包装不当;标志不清或不当;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虽恪尽职守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
承运人免责条款第十六项:《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q)项:“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但是要求引用这条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亦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此规定明确指出援引该条款的人负责举证,但在后续实际操作中证明能够成功完成举证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5.索赔与诉讼时效
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收货的人,在提货时发现货损应立即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如果货损不明显,则应于提货后三日内书面提交。
诉讼时效:“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承运人和船舶在任何情况下都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诉讼时效是否会因提起仲裁而中止或中断,并没有相应规定,需要根据法院地法律确定。
6.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保证货物资料正确性;不擅自托运危险品;包装和标志货物;真实申报货物性质和价值;对货方行为负责;通知货损货差和为检验和清点货物提供便利。
7.减轻责任或增加权利的约定无效
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第8款的规定,凡是在本公约规定的基础上,减轻承运人责任或者增加其权利和豁免的约定,条款或协议,都是无效的。其目的就是要强制性地限制承运人滥用合同自由的权利为自己减轻责任和增加豁免权利。
8.适用范围
不适用租船合同,但提单如果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符合该公约的规定。
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
随着全球经济贸易及航运业的发展,《海牙规则》中的某些规定已无法适应现今世界的发展需求,亦无法满足航运不发达的国家需要,但它已成为其后所制定的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基础和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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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长赐”号货轮苏伊士运河搁浅引发的司法问题解析,《人民法院报》2021年6月4日
2.张永坚:《国际海运公约》,法律出版社2018
3.吴焕宁,朱曾杰.国际海上运输三公约释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M].中国商务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