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险在中美两国的差异
产品责任险在中美两国的差异
五洲保险经纪
无论是To B还是To C,产品作为与消费者直接挂钩的物体,其可能产生的风险,无时无刻不伴随着买家。而中美两国对于此风险,围绕着相关法律政策,保险政策而言,也有着很大的差异。
所谓产品责任就是指:企业因所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有缺陷(设计或生产上出现的错误、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没有提供恰当的警告标签及说明书等),导致使用或操作该产品的第三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所负的法律责任。
为保护消费者,美国强制要求在当地销售产品的厂商全部投保产品责任险。美国对产品责任管理已相当完善,在整个商业循环中任何一方--生产商、分销商、出口商、进口商以至零售商均可能牵涉到产品责任的索赔之中。正确评估出口产品的责任风险,制定相关的出口对策,将成为企业在这些地区站稳脚跟、打开局面的重要条件。大家比较耳熟能详的例如,美国Amazon先是要求连续三个月销售额达到1万美元的卖家必须购买不低于100万美元赔偿限额的商业综合责任CGL保单,商业综合责任CGL保单中主要包含产品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的保障。2021年8月初,亚马逊又发出官方通知,要求从当年9月1日起,所有销售额达到10000美元的卖家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并将亚马逊指定为附加被保险人。而国内,无论是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平台,都还未有此类强制要求。例如京东,也仅仅联合品牌方推广过“先行理赔-产品责任无忧保障”的活动,其中一条提到:因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在保险期限内由受害人提出索赔申请,根据保险单规定,给予最高50万赔偿。
另一方面,在美国高额索赔的产品责任案件频发。其一是因为美国人在200多年移民历史中积累了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其二是因为美国政府重视并建立了十分健全的法律法规,对产品责任及其连带责任的赔偿都有很具体的规定。此外历史上类似案例也对此类案件的判决起到了推动作用。
2021年10月29日,一份美国司法部发布的公告引起关注。公告称中国企业格力电器及其子公司已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延迟起诉协议。根据协议条款,珠海格力和香港格力同意接受总额为9100万美元的罚款,并同意向因公司有缺陷的除湿机而引起火灾的任何未获赔偿的受害者提供赔偿。2021年10月31日,格力电器发布了案件说明,确认公司近期与美国司法部消费者保护处、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统称DOJ)达成协议,协议涉及的产品为格力电器2005年至2012年期间生产的出口北美除湿机。
从公告中可以看出格力电器于2012年收到事故投诉,于2013年6月向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申报。由于申报不及时,2016年格力电器和CPSC达成民事和解,支付1545万美元。2017年,DOJ就此同一事件要求格力电器承担责任。经过多轮谈判,近期双方达成协议,支付7575万美元。如遵守协议约定,DOJ将在三年期结束后终结案件。
实际上,2013年格力电器就针对此事进行过说明。格力电器在2013年9月14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公司出口到美国与加拿大的部分产品可能会引起过热、冒烟和起火,自2013年9月12起自愿召回这些除湿机产品。当时,美国市场合作伙伴Soleus向公司提起了诉讼事项。
到2016末,格力电器在年报中提及,除湿机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召回已基本完成,公司按照预计计提了充足费用。此外,Soleus起诉格力电器和香港格力,要求赔偿损失1.5亿美元。2015年6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格力电器支付赔偿金4250万美元,格力电器对此判决结果申请了上诉。截至2016年末,案件达成和解。
由此可见,对于行销全世界的中国制造业企业而言,产品责任险已经是无法回避的一个险种了。而涉及美国地区的产品责任险又因其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我们出口企业严加注意。在此,我们再回顾一下产品责任险的保障内容: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责赔偿。
所以,购买了产品责任险的公司,一旦发生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同时如果涉及仲裁和诉讼,也会由保险公司支付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在此,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对于保险公司最关心的风险点一般如下:
1. 产品的销售量以及产品类型前文提到的格力为例。冰箱、彩电、空调、厨房用具等家电产品对产品责任保险的需求较大,这类产品往往数量级大,引发的产品责任索赔案件多为家庭火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法律中规定,OEM厂家在设计、制造以及说明标签、警告提示文字等方面所负的责任并不比品牌厂商少。这对于OEM加工厂商非常多的中国企业,是非常值得重视的。(比如曾为美国小家电代工的知名企业科沃斯等)
2. 销售国家和地区,涉及美加地区单独列出。美加地区,除了消费者法律意识强,提出索赔的概率和金额高,诉讼周期也长、律师费用高昂,是风险增加的要素。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各个州的法律存在着差异,美国保险管理最重要的特点是州级管理,50个州有50套保险管理条例。美国没有联邦保险管理机构,各州的保险监督官组成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在一起协调一些全国性的保险管理问题,但这种协调是建议性的,并不强制要求。这也就导致了全国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非常不方便且成本极高,必须要雇佣庞大的律师团队去应对各个州的法律条文变化,而巨额的律师费用成本则通过保费转移到了消费者的身上。此外,美国的民事诉讼大多数都是由陪审团裁决,陪审团则是从普通民众中挑选,因此他们对大公司这样有权势的一方很反感,大多愿意站在受害人的一方。所以个人诉讼大公司,能获得赔偿的概率很高。再者是律师提成制度,大多数诉讼,律师并不从原告那里收取费用,而是从赔偿款中提成,提成一般在1/3到1/2之间,而且即使不赢,可能由于案件所涉方的知名度,律师能借此出名。在律师的推动下,很多原告会更主动提起诉讼,但是对于被告的一方,无论输赢,都需要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付出高额的费用。由此可见,在美国这种诉讼成风的社会环境中,公司和个人都面临极大的诉讼风险,由于文化差异,中国很难达到美国这样的诉讼环境。
同样涉及到格力电器的诉讼问题。2004年9月7日山东善利元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生产的格力空调KFR-120LW/1253LW共计6台。2007年其永福路善利元超市开业,通知格力公司的售后移机到永福路善利元超市。2011年2月2日凌晨,永福路善利超市发生火灾,经枣庄市薛城区公安消防大队查明,起火原因是空调接线盒内起火发生火灾。经审计,火灾给起诉人造成经济损失共达5,890,056.71元。2011年12月,起诉人善利元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了199万元损失。经一审、二审做出生效判决,判决格力公司承担50%责任即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99.5万元。
对比中美有关格力电器的这两起案件,出口到美国和加拿大的产品仅仅因为可能会过热、冒烟和起火,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火灾或烧伤的危害没有依法及时申报且未有任何人员伤亡的报告的情况下,赔偿了1亿人民币。而实际发生火灾的在中国的案例,仅仅赔偿了所有损失的50%。
法律要求、法律环境乃至保险行业监管的不同,导致了产品责任险在中美两地的风险级别有着巨大的差距。我们必须认识到,美国严进宽出的保险环境下,我们的出口企业更要如履薄冰般仔仔细细评估风险以及通过保险的方式来保护自己。而中国的保险业,也要在企业风险偏好不断更新的同时,不断学习先进的保险理念,与时俱进,保卫市场,也最终保卫了企业和消费者。
【参考资料】
§ 保险研究:2003(1),保监会考察团,美国加拿大保险监管和相关情况的考察与思考
§ 岳小鱼:中美保险业对比——寻找不变量
§ 慧择保险网:出口企业需加强产品责任险投保
§ 网易新闻:格力被美国处罚9100万,背后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