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现有汽车延保条款的思考
汽车延保业务从保单结构来看,其条款内容并不完全依赖于主条款(保险公司格式条款)的约定,更多的保险责任的约定,如对三大件、三电系统、易损部件的承保范围,会以复杂的附加条款的方式体现。本篇罗列了保险公司现有的一些延保条款解读中,客户端容易和保险公司产生争议以及保修范围不合理的条款内容。这些内容如果没有严谨的措辞,往往使保险公司在理赔端产生被动。
1. 运营车的甄别
目前商业汽车延保的条款里都有运营车的除外情形。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往往以“营运车除外”或“营运车不予承保”的措辞体现。但由于很多私家网约车并没有注册相关证照,实际理赔中核实是否为运营车是很困难的,运营平台也不会向保险公司公开注册车辆数据。同时,高里程的车辆本身零件损耗大,不符合质量保修的原则。
为此建议在条款中以“自承保日至故障维修日止,日均行驶里程不超过150-200公里(具体里程数保险公司可以自行约定)”的条款方式进行约定。这种方式基本剔除了实际营运车辆的索赔。
2. 易损件的定义
主机厂在三包期内易损件的定义很明确,如下图:
而汽车延保由于车辆处于不同的生命周期,往往故障概率更高、风险更大。目前市场上的商业延保条款都未规定延保期内的易损件,因此建议保险公司将保养规范要求的定期更换件,在一定的公里数范围内,列入延保除外零件明细,如刹车盘、燃油泵和摆臂胶套等。
3. 外观件的腐蚀与氧化
虽然保险公司的延保通用条款上都有下述除外条款:“产品的自然损害、磨损、锈损、破损、干朽、腐败、变质、变色,或类似的其他事项,任何因存放过久、或存放场所不当。因周围环境造成材料变质、锈蚀等的损坏(如鸟类、树枝、酸雨飞石、盐害、化学物质、落尘等”。
但这一条在实际的理赔审核中争议很大,特别是部分主机厂集采的商业延保,都要求质量问题的判定标准和赔付标准同三包期的要求。譬如:铝合金轮圈的发白花絮(往往是表面清漆破坏后渗清洁液造成)、车窗涂铬饰条氧化发污等,并非质量问题。
所以,车辆不同的生命周期应有不同的损伤判定标准,才是合理的的观点。对这些明显因使用时间过长产生的外观类瑕疵,不能按新车标准进行赔付。
4. 批量问题的暗召
主机厂对发现的批量质量问题,并不会都采取公开召回的举措,大部分会通过经销商执行悄悄处理。
由于保险公司不对等掌握此类保修信息,在实际的索赔申请中存在主机厂或经销商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的情况。在此,建议保险公司条款载明暗召部分不予赔付的条款。
5. 质量问题判定标准
一般汽车的质量问题包括零件瑕疵、设计缺陷和装配误差,在质量问题的判定上,通常是以主机厂的技术标准为准。
但很多厂家由于产品商誉问题,并不公开相关质量问题的鉴定标准,对4S店的索赔员授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在日常理赔审核中,遇到困难较大的地方。
例如:某品牌尾灯有很小的不足2mm的裂痕,因为原厂质保期内均可索赔,也要求延保理赔。但仔细观察裂痕部位,并非制造过程中的工艺瑕疵造成的应力释放,可以合理推断为外部飞石弹击造成的轻微伤痕。
6. 经销商保修行为的诚信度
一般主机厂在三包期内,对经销商的保修数据设置预警指标(如单台费用、单车频次等),若超过区域其他经销商的平均线,会触发厂家的保修审计。
商业保险的汽车延保理赔,其实也可以对报案量大的经销商进行类似的数据分析,通过走访沟通和案件回访等方式,来达到降低赔付。
综上所述,延保条款的拟定需要根据具体业务承保情况做具体分析,严谨的附件条款的约定,可以更好的解决保险公司承保端敞口过大的问题。如果前期的承保条件套用既往条款,不做具体分析,保险公司在理赔端往往会失去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