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注:目前我司在诉讼财产保全业务,包括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例如反诉、知识产权类诉讼、行为保全等,以及继续执行保险,都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处理了大量的直保、共保和再保业务。
随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和发展,保险公司在诉讼、审判、执行等司法领域逐步渗透。2019年,国内部分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一款新的保险产品,叫做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本文就是针对该险种进行一些简单分析。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定义
1. 继续执行及中止执行:继续执行是一个法律术语,继续执行是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债务人的存款,扣留、提取债务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等项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应当由其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这种制度称为继续执行。
但若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法院将会裁定许可中止执行。
2.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在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下,为了不中止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提供由保险公司出具的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和保函,法院经审核后就可继续进行财产处置,无需中止。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存在错误,给被执行人 、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经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继续执行保险的优势
继续执行保险相对于现金担保、实物担保等传统担保方式,具有如下优势:
1. 成本低、便民利民。相对于传统担保成本高、耗时长的缺点,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成本低、保障高,操作便捷,有效减轻了申请人的经济负担。
2. 有效提高争议财产处置效率。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适用,有效避免了因执行异议权利滥用导致的财产处置低效的情形,为破除争议财产处置难题提供了新的司法路径。
3. 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入继续执行责任保险后,争议财产处置程序无需中止,降低了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同时对于因继续执行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保险公司能够依据保险合同及时赔偿相应损失。
继续执行保险的风险点
继续执行保险理赔的条件必须包括以下四项:
1. 被保险人的继续执行申请存在错误;
2. 继续执行被申请人确有实际经济损失的存在;
3. 继续执行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与被保险人的继续执行申请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继续执行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需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具体损失金额。
由此可见,继续执行保险的主要风险点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执行异议是否合法。因此,判定可以承保的主要依据为:异议申请无法律及事实依据、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是否有法律风险。
但对于利害关系人或被执行人被驳回复议申请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被驳回请求的案件,风险较小,可鼓励承保。
继续执行保险和诉讼保全保险的区别
1. 适用阶段不同
诉讼财产责任保险,适用于立案前或者审判中,是在法院裁定结果之前;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适用于法院虽然做出裁定结果,但在执行阶段过程中中止的情况;
2. 担保目的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防止被告方恶意转移财产,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冻结被告方财产而提供的担保;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的目的,则是为了在中止执行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被执行人恶意拖延或者阻止执行,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
3. 风险程度不同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承保的是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导致的被申请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在很多情况下,即使保全错误,被冻结的资产也并不会发生全损。而且,被申请人的损失,是需要由法院审理裁决的。
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承保的是继续执行对案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此种损失是执行标的无法再执行回转的损失,也就是整个执行标的的财产价值,或者执行的案款金额。也就是说,保险公司面临的是其承保限额的全部损失。
4. 保险公司的承保经验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于已经在市场上运行了5年,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有了比较丰富的承保经验和规范的核保流程。充分竞争的市场,使得承保费率保持在一个较低水平,市场供给的承保能力也非常充裕。
而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作为一个新型险种,保险公司缺乏数据经验支持,各家保险公司对该业务的风险认知程度不同,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有限,或者干脆不予开展该类型业务;同时,如上述分析比较来看,继续执行的风险程度显著高于诉讼财产保全,因此费率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
继续执行保险投保资料
继续执行保险投保的必要材料包括:
1. 基本诉讼材料:包括基础案件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公正债权文书及执行文件等、执行标的的权属证据信息、申请人的资质材料。
2. 异议人提起异议材料:案外人、案件当事人/厉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书和证据材料
3. 申请人继续执行申请材料: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执行的申请书和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人针对案外人等执行异议上诉状的答辩材料(在有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下)
还有非必要材料可选择提供如(加快审核效率及提高可保率):
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案外人或当事人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材料(一审/二审)、法院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书(一审/二审)。
真实案例 (该案例来源:中国执行微信公众号)
2014年,申请人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等七人以及北京某商贸公司签署了抵押反担保合同,以被执行人名下多套房屋向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与公证债权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应偿还本息共计三千余万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还清,所以该公司依执行证书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在被执行人王某名下单独所有的两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依法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后,案外人许某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其异议被驳回后,许某提出了案外人异议之诉。
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的,应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情况分析:本案中,被执行人逾期未偿还巨额本息至今已达五年,而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二审程序可能会历时一年左右,无论是在中止执行中等待诉讼裁判结果还是为了恢复执行提供全额财产担保,都为申请人实现法律权利增设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异议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护权利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但如果任由执行程序中的异议制度被肆意滥用,无疑对于被拖欠案款的申请人权益保护不利。
在此背景下,为了协调申请人判决执行的权利和被执行人财产的实体权利,承办法官在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和细致审核的基础上,接受了某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并引入本案执行保全程序的申请。